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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而財務會計規范則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處理稅法與財務會計的沖突時,一般是采取協調的方式。對于無法協調的情況,應遵循稅法優先原則,并盡可能減少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從提高稅法的可操作性而言,財務會計無疑為稅務會計提供了一個基點。也就是說,稅法不是確定稅務會計規則的唯一依據,如果會計準則能夠更好地反映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取得的應稅所得,它也可以從這些準則中獲得一些框架性和原則性支持,但它必須在稅法中予以明確。
對于企業財務會計已有明確處理方法,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總體處理原則是按照已有的財務會計規定處理。這樣,既有利于縮小和協調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也有利于降低納稅人會計核算成本、納稅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在不斷協調彼此之間的關系。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都是傳統會計的繼承人,它們都在發揚光大傳統會計。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應該各自遵循其自身的規律和規范,在理論和方法上不斷發展自己,為會計主體的整體利益服務。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在實務中可以相互混合,但是在學科界定上應該界限分明。總體來講,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應該相互獨立又相互協調,保持“和而不同”的關系,實現各自的目標。
稅收立法、修法遠比會計復雜,因此我國的稅制改革明顯滯后于會計改革。幾個主要稅種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通過不斷頒布稅收行政法規來實施長達數年的“暫
行條例”,變化的頻繁導致納稅人無法形成對稅法的準確預期,從而無法正確做出企業經營戰略的重大決策,稅務風險較大。
稅收征管與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未能明確什么情況需要調賬、什么情況不需要調賬等。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兩套法規的分離過度或者分離不足的情況,導致兩者關系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稅法缺乏對企業稅務會計的統一要求,以及沒有明確如何處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關系。
正確的會計處理可以為企業帶來稅收利益,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但對稅法的不了解導致的會計處理不當,會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損失和稅務風險。我國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有利于夯實稅務工作基礎,使納稅人更好地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并依法享有納稅人權利,建立規范、成熟的稅企征納關系;有利于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管理體系,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我國建立相對獨立的稅務會計,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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