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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發現異常憑證時及時應對,同時須加強合同管理以及供應商管理。
實務中,納稅人如果取得異常憑證,須及時聯系開票方、查明原因,排除開票方符合異常憑證范圍的特定條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要求開票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減少受票方的損失。
對于無法聯系到開票方的業務事項,應分析查明原因,加強合同管理和供應商管理。
合同管理方面,筆者建議納稅人將異常憑證的稅收管理要求納入合同范圍,增強合同管理的針對性。舉例來說,納稅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發票開具的類型、按稅法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限定開票時間以及受票方合規納稅的合同條款;明確開具異常憑證后的賠償責任。
供應商管理方面,納稅人須全面采集、梳理供應商信息,詳細了解各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確認哪些采購項目能夠取得抵扣憑證。針對異常憑證開票方多為商貿企業的特點,納稅人可以加強對供應商的實地考察,全面了解對供應商的經營情況和信譽狀況,將注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排除在供應商之外。此外,有條件的企業,可在集團內部建立供應商信息數據庫,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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