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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稅優惠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哪些事項?下面龍瑞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編和您一起分享下。
??一、從事允許以相關成本費用扣減銷售額的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判斷當期(季度、月)銷售額是否未超過免稅標準時,應當特別注意: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按季納稅銷售額9萬元(按月納稅3萬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稅政策。
??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發布)第三十七條的界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迄今為止,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銷售額另作有規定的“除外”情形,主要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定項目的金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的差額征稅規定。
??二、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結果究竟如何呢?
??很遺憾,雖然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應繳增值稅時,是以差額作為銷售額,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計繳增值稅的銷售額不一定等于用來判定能否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特別是差額征稅項目,千萬別把差額后的計稅銷售額作為衡量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而應以差額前的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評判是否可以免稅。
??三、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原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營改增項目)的銷售額,方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如不分別核算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的,則只能將所有經營項目取得的收入合并計算季度(月)銷售額。
??該項規定是把原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分別給予的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并且合并到營改增后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兼有的原增值稅業務與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將原增值稅業務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與本次營改增后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核算,當這兩類業務的月銷售額均不超過,或者其中一類超過但另一類沒有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時,可分別就沒有超過標準的銷售額,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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